為加強浙江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的管理,保障單位統一、量值準確可靠,近日,省市場監管局修訂發布了《浙江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完善原辦法名稱和適用范圍。
將原辦法名稱優化為“浙江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管理辦法”。根據實際情況,明確浙江省計量技術規范的范圍為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并分別明確相應制定范疇;同時,明確了“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制定應滿足浙江省經濟社會發展或行政監管需求,遵循合法性、科學性、先進性、經濟性和公開性原則”。
按照監管要求和機構改革等進行相應調整。將原辦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調整為“《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原辦法中“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調整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進一步明確相關方職責。
明確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的統一監督管理。地方計量技術規范起草單位負責已發布的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的有效性跟蹤,開展宣貫培訓以及根據省局委托承擔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的解釋工作。為更好發揮專業技術委員會的作用,提高計量技術規范的立項審核質量,明確“省局委托計量專業技術委員會對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制定立項建議進行初步審查”。
明確制訂和實施關鍵時間節點。
為提高計量技術規范的制定效率和制定質量,明確“項目完成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為統一計量技術規范的實施時點,明確“新制定的地方計量技術規范一般在批準三個月后實施,修訂的地方計量技術規范一般在批準六個月后實施”。
提出計量技術規范頒布后續管理要求。
為加強計量技術規范頒布后的管理,將原辦法“第六章 修訂和廢止”修改為“第六章后續管理”,明確計量技術規范頒布后的有效性跟蹤、定期評估等管理要求和流程,明確“主要起草單位應對已發布的計量技術規范進行有效性跟蹤”,且在發生變化“在三十日內向省局提出修訂或廢止的建議”;明確5年評估的內容為 “合法合規性、科學性、適用性、協調性以及應用計量技術規范建立計量標準情況、開展宣貫培訓情況、業務開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