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云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管理保證全省計量單位統一、量值準確可靠。近日,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云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管理辦法(試行)》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
云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云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管理,保證全省計量單位統一、量值準確可靠,發揮計量在促進云南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中的基礎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計量技術規范”)的制(修)定、批準、發布、復審和廢止。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計量技術規范為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
列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環境監測、醫療衛生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無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可制定云南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以下簡稱“檢定規程”)。
未列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無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校準規范的,可制定云南省地方計量校準規范(以下簡稱“校準規范”)。
第四條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計量技術規范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編制計劃、預算保障、協調分工、組織制修訂、審批、編號、發布。
計量技術規范起草單位負責對已發布的計量技術規范進行有效性跟蹤,開展宣貫培訓;根據省市場監管局委托承擔計量技術規范的解釋等相關工作。
計量專業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等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與計量技術規范評審等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計量技術規范制定應滿足云南省經濟社會發展或者計量管理需求,遵循合法性、科學性、前瞻性、經濟性和公開性原則。
鼓勵各類計量技術機構、有關社會組織、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積極承擔和參與計量技術規范的研究、制訂、咨詢等工作。
第二章 立項申報
第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依據云南省經濟社會發展與計量管理需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征集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項目建議。
第七條 項目申請單位須每年8月底前填報《云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項目申報書》,提出立項申請。
第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全省項目申報情況,于當年12月底前公告立項計劃,并將計劃項目下達各相關單位。每個項目完成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逾期未完成的,省市場監管局將終止該項目,追回項目經費,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申報的任何項目。
第九條 對財政資金支持的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項目,由省市場監管局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等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起草單位和支持經費。
第十條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計劃發布后,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調整:
(一)根據云南經濟社會發展和計量監督管理實際需要,亟需制定的,可以增補;
(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原因,確屬不宜制定的,可以撤銷;
(三)確屬特殊情況的,可以對計劃項目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調整計劃項目應當由負責起草的單位填寫《云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報省市場監管局審批。經批準調整的,應及時通知起草單位進行調整,未獲批準的,起草單位應按原計劃組織實施。
第三章 起草制定
第十二條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對計劃項目起草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第十三條起草單位應按照《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JJF 1002)或者《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JJF 1071)有效版本的要求,在充分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編制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和“編寫說明”等相關附件。附件應包括以下材料:
(一)編寫說明。闡明任務來源、編制工作簡況、編寫依據與國際建議(文件)或者國際(內)標準等技術文件的兼容情況,對重要技術條款制定的依據和有關說明,對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計量檢定規程還應說明風險評估情況及對云南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貫徹實施規程的要求、措施等建議。修訂的計量技術規范還應明確列出和原計量技術規范的主要差異情況。
(二)試驗報告。對起草的計量技術規范中所明確的計量性能、技術條件,應當用規定的檢定/校準條件和方法對其適用范圍的對象進行檢測,用試驗數據證明其可行性。
(三)測量不確定度評定。運用誤差理論和不確定度評估方法分析所明確的計量性能要求、技術條件、檢定/校準條件(標準器及有關設備儀器,環境條件等)、方法是否科學合理。同時列出測量不確定度的誤差來源、測量模型、類別、合成方法及置信概率,并提供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報告等。
(四)采用國際建議(文件)或者國際(內)標準的原文和中文譯本。
第十四條起草單位應將計量技術規范廣泛征求各有關單位和專家意見。征求意見的范圍應當覆蓋全省16個州(市)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及各計量技術機構、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收到回復意見后應進行綜合分析,列出意見內容和處置結果,對未采納的意見,需說明不采納的理由,并形成《云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征求意見匯總表》。
第十六條起草單位根據征求意見匯總情況,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審稿報省市場監管局審定。
第十七條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或者委托相關單位對計量技術規范送審稿的審定。審定一般以會議形式進行,對工作原理和檢定/校準方法較為簡單的計量技術規范也可進行函審。
第十八條會議審定專家組人數一般不少于5人單數,由計量技術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計量器具生產企業、使用單位等相關專家組成。
第十九條 會議審定原則上應取得一致意見。如需投票表決,應當獲得到會專家人數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并由審定會議組長在《云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審定意見書》上簽字確認。
以函審形式審定的,應當有四分之三及以上的專家同意方可通過,并提交《云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報審稿函審意見單》、《云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報審稿函審結論表》。
經會議或者函審審定需修改完善的,起草單位應根據審定意見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報批稿,并由審定會議組長或者函審主審人在報批稿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經審定通過或者已修改完善的,填報《云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報批表》,報送省市場監管局審批。審定未通過的,起草單位修改完善后,重新組織評審。
第二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報批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計量技術規范報批公文1份;
(二)計量技術規范報批稿1份;
(三)《云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報批表》、編寫說明、試驗報告、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報告、征求意見匯總表、審定意見書或者函審單、函審結論表、國際建議(文件)或者國際(內)標準的原文和中文譯本及其他有關材料各1份。
(四)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根據計量技術規范審定和審查工作需要,可臨時成立審核工作專家組,專家組辦公室設在省市場監管局計量處,人員從各計量技術機構抽調3—5人組成。
第四章 審批和發布
第二十三條計量技術規范報批稿應在省市場監管局政務網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天。
第二十四條 公示無異議的,經省市場監管局審批后賦予編號,發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 起草單位對已發布的計量技術規范有效性實施跟蹤,對需要修改補充的,應填寫《云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修改申報表》、《云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修改報批稿(公文格式)》各1份,經相關專家審核同意后,以文件形式報省市場監管局批準和發布。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已發布實施的計量技術規范進行修改。
第二十七條已發布實施的計量技術規范運用效果明顯的,省市場監管局應將其納入提升培育計劃并爭取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立項。計量技術規范屬于科技成果,鼓勵符合《云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規定的計量技術規范項目申報云南省科學技術獎。
第五章 復 審
第二十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及法制計量監督管理的需要,定期組織對已發布實施的計量技術規范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復審內容包括:合法合規性、科學性、適用性、協調性以及應用情況。
復審可采取會議審查或者函審的形式進行,一般應有原起草單位人員參加。復審工作結束后應形成復審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復審簡況、處理意見、復審結論等。
第二十九條計量技術規范復審,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對不需要修訂的,確認繼續有效。繼續有效的順序號和年號不變,在其封面上,注明確認有效的年份。
(二)對需修訂的,列入年度制修訂項目計劃,情況緊急的,可立即組織修訂。修訂原則上由原起草單位負責,修訂后的計量技術規范順序號不變,年份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對已不再適用的,經批準后以公告形式廢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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