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制定10項計量器具法規4月底實施 (2006-04-20)
發布時間:2007-12-04
作者:
來源:
瀏覽:1623
英國國家計量實驗室向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技術壁壘委員會發出制定“計量器具(重力式自動裝料秤)法規”等10項計量器具法規的TBT通報(通報號: G/TBT/N/GBR/13)。
這10項法規是:“計量器具(重力式自動裝料秤)法規”(32頁)、“計量器具(皮帶秤)法規”(31頁)、“計量器具(容量裝置)法規”(27頁)、“計量器具(自動體重計量器)法規”(32頁)、“計量器具(冷水表)法規”(29頁)、“計量器具(非連續自動計數器)法規”(32頁)、“計量器具(液態燃料和潤滑油)法規”(35頁)、“計量器具(油槽車輸送的液態燃料)法規”(34頁)、“計量器具(材料長度測量)法規”(27頁)、“計量器具(自動軌道衡)法規”草案(29頁)。內容概述:上述第5項列出的法規提案,除在英國(與其它不屬于98/34/EC通報的法規一起)執行計量器具指令之外,將在各自的第三部分對在英國執行及后續鑒定行動的在用管理做出規定。各法規提案包括:
第一部分:適用,過渡性規定(因為不要求類型許可,容量裝置除外);第二部分:上市及投入使用通用要求,包括上市和投入使用的計量器具、遵守基本要求、合格評定程序、通告機構的指定、標志和鑒定要求、符合其它指令;第三部分:商業使用,包括商業使用要求、器具的裝配和安裝方式(除容量裝置、冷水表和材料長度測量之外,對這些器具本規定不適用)、使用方式;第四部分:執行,包括執行部門、授權標志的未授權使用、取消資格、恢復資格、檢驗(除容量裝置和材料長度測量之外,對這些器具本規定不適用)、直接的強制行動、遵守通知程序、進入和檢查權、執行部門的障礙、執行部門決定的復審、資料提供、過錯和處罰、對被告的審核調查、除主犯之外的責任人;第五部分:雜項和補充。包括使法規適合北愛爾蘭、文件等服務、執行部門通知國務大臣采取的行動及保留某些權力的義務。
10項計量器具法規的擬批準日期:2006年4月30日;擬生效日期:20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