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起,我國從事食品檢驗的機構必須符合新的“入門”條件,才能從事食品檢疫工作。新規對食品檢驗機構在組織機構、檢驗能力、質量管理、人員、設施和環境、儀器設備和標準物質等方面做了嚴格規定。
據了解,衛生部會同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食品藥品監管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11個部門,推薦專家成立專家組,歷時1年,制定了《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食品檢驗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
據介紹,《檢驗規范》共二十九條,重點圍繞檢驗人的道德素質、技術素養和其承擔的法律責任,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非標方法的建立和使用,以及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的管理等方面提出相關要求。
此外,對于部分食品檢驗機構??使用非標準檢驗方法,開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違禁使用化學物質檢驗的認定條件,專家組認為,在《認定條件》中進行規定暫時還不符合目前食品檢驗機構的工作現狀,因此僅在《檢驗工作規范》將實施研制和使用食品檢驗非標準檢驗方法的人員條件進行了規定。另外,《檢驗規范》明確了檢驗機構在食品檢驗中發現非食用物質時,應當及時向食品檢驗機構所在轄區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報告,并保留書面報告的復印件、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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